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质量体系 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 19003—1994
idt ISO 9003:1994
Quality systems—Model For quality assurance 代替GB/T 19003—92
In final inspection and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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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4.1.2.2资源
对管理,执行工作和验证活动(包括内部质量审核),供方应确定资源要求并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委派经过培训的人员(见4.18)。
4.1.2.3 管理者代表
负有执行职责的供方管理者,应在自己的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明确权限,以便:
注
5:管理者代表的职职责还可包括就供方质量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各方的联络工作。供方应建立质量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手段。供方应编制覆盖本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
4.2.2质量体系程序
供方应: a)编制与本标准要求和供方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
b)有效地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
4.2.3质量策划
供方应对如何满足质量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质量策划应与供方质量体系的所有其他要求相一致,并形成适用于供方操作的文件。供方应适当考虑下述活动:
注
8:4.2.3a)提及的质量计划可以采取引用相应的形成文件的程序的方式,这些程序构成供方质量体系的一个部分。供方具有满足合同或订单对成品的要求的能力。
4.3.3合同的修订
供方应确定如何进行合同修订,并正确传递到供方组织内的有关职能部门。
4.3.4记录
应保存合同评审的记录(见4.16)。
注9:供方应与顾客建立有关的事宜的联络渠道和接口。
4.4设计控制
本标准的范围不包括对设计控制的质量体系要求。列出本条是为与GB/T
19001-ISO 9001中的编号一致。
4.5文件和资料控制
4.5.1总则
供方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与本标准要求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注10:文件和资料可发呈任何媒体的形式,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4.5.2文件和资料的批准和发布
文件和资料在发布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批其适用性。应制定并可随时得到识别文件的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清单或相应的文件控制程序,以防止使用失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这种控制应确保:
a) 在对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起重要作用的各个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b) 从所有发放或使用场所及时撤出失效和/或作废的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确保防止误用;
c) 为法律和/或积累知识的目的所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都应进行适当标识。
4.5.3文件和资料的更改
除非有专门指定,文件和资料的更改应由该文件的原审批部门/组织进行审批。若指定其他部门/组织审批时,该部门/组织应获得审批所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可行时,应在文件或相应附件上标明更改的性质。
4.6采购
4.6.1总则
本标准的范围不包括对采购的质量体系要求。列出本条是为了与GB/T
19001—ISO 9001中的编号一致。
4.7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
供方对顾客提供的产品(用于供应品或有关活动)应建立并保持验证、贮存和维护的形成文件的控制程序。如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的情况,以应予以记录并向顾客报告(见4.16)。
供方的验证不能免除顾客提供可接收产品的责任。
4.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在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供方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每个或每批产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这种标识应加以记录(见4.16)。
4.9过程控制
本标准的范围不包括对过程控制的质量体系要求。列出本条是为了与GB/T
19001—ISO 9001中的编号一致。
4.10检验和试验
4.10.1总则
供方应建立并保持进行检验和试验活动的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验证成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要求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及所建立的记录在质量计划或形成文件的程序中详细规定。
4.10.2最终检验和试验
供方应按照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全部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以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当在成品上不能充分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时,为了验证符合产品要求,最终检验和试验应包括对以关其他必要检验和试验的已接受的结果实施验证。
记录应标明负责合格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见4.16)。
4.1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4.11.1总则
供方对其用以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包括试验软件)应建立并保持控制、校准和维修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时,应确保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并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如果试验软件或比较标准(如试验硬件)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应加以校验,以证明其在最终检验和试验阶段能用于验证产品的可接收性,并按规定周期加以复检。供方应规定复检的内容和周期,并保存记录作为控制的证据(见4.16)。
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要求可以提供的场合,当顾客或其代表要求时,供方应提供这些资料,以证实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功能是适宜的。
注12:在标准中,术语"测量设备"包括测量装置。
4.11.2控制程序
供方应:
a)
确定测量任务及所要求的准确度,选择适用的具有所需准确度和精密度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b)
确认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按规定的周期或使用前对照与国际或国家承认的有关基准有已知前效关系的鉴定合格的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当不存在上述基准时,用于校准的依据应形成文件;
c)
规定校准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过程,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唯一标性标识、地点、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准则,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d)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合适的标志或经批准的识别记录;
e) 保存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记录(见4.16);
f)
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评定已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
并形成文件;
g) 确保校准、检验、测量和试验有适宜的环境条件;
h)
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有搬运、防护和贮存期间,其准确度和适用性保持完好;
i)
防止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包括试验硬件和软件),因调整不当而使其校准失效。
注12:GB/T 19022—ISO 10012所提供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可以用作指南。
4.12检验和试验状态
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应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标识,标明产品经检验和试验后合格与否。应按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中的要求,保护好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以确保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最终检验和试验的[或授权让步放行的(见4.13)]产品才能发出。
4.13不合格品的控制
供方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应控制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返修和授权让步接受任何不合格品的情况都应予以记录,以表明不合格的实际情况(见4.16)。
返修和/或返工后的产品应质量计划和/或形成文件的程序重新检验。
4.14纠正措施
供方应:
确保将所采取措施的有关信息提交给管理评审(见4.1.3)。
4.15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
4.15.1总则
供方应建立并保持最终检验和试验后成产品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形成文件程序。
4.15.2搬运
供方应提供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的搬运方法。
4.15.3贮存
供方应使用指定的贮存场地或库房,以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应规定授权接收和发放的管理办法。
按适宜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4.15.4包装
供方应对装箱、包装和标志过程(包括所用材料)进行必要的控制,以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4.15.5防护
当产品受供方控制时,供方应对其采用适当的防护和隔离措施。
4.15.6交付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后,供方应采取保护产品质量的措施。合同要求时,这种保护应延续到交付的目的地。
4.16质量记录的控制
供方应确定并执行对适当的质量记录的控制,以证明成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质量记录应清晰并可分清是指何种产品。供方在商定期内,保存好质量记录,需要时可供查阅,以证明成品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注14:记录可以呈任何媒体形式,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4.17内部质量审核
供方应实施内部质量审核,以验证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覆盖本标准要求的计划的安排,并确定质量体系有效性。
内部质量审核应根据所审核的活动的实施情况和重要性来安排日程计划,并由与所审核的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应记录质量审核结果(见4.16),并提请受审核区域的责任人员注意,对审核时发现的问题,负责该区域的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在跟踪审核活动中,应验证和记录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见4.16)。
注
14内部质量审核的结果是管理评审活动(见4.1.3)输入的一部分。
15GB/T 19021-ISO 10011给出了质量体系审核的指南。
4.18培训
从事本标准要求涉及的最终检验和试验的人员应具有适当的经历和/或经过适当的培训,包括从事特殊工作所必要的资格考核。应保存适当的培训记录(见4.16)。
4.19服务
本标准的范围不包括对服务的质量体系要求。列出本条是为了与GB/T
19001—ISO 9001中的 编号一致。
4.20统计技术
4.20.1确定需求
供方应: